282、补偿的方式有哪些?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
(1)实行货币补偿。
(2)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原则上,被拆迁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但下列两种情况例外: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3、25、27条
 
283、拆迁人除了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以外,还须支付哪些费用?
拆迁人除了应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外,还须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等。
参考法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3条。
 
284、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应怎样解决补偿安置问题?
拆迁已经出租的房屋,除了应解决被拆迁人的补偿问题以外,还应解决承租人的安置问题。为此,拆迁人、被拆迁人及房屋承租人之间应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安置事宜作出约定。
拆迁人应支付给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提供周转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7、31条
 
285、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如何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
拆迁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时,应注意对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
抵押权人对被拆迁人所得的拆迁补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为此,抵押权人可以和被拆迁人协商,以拆迁补偿金提前偿还债权人,或将补偿金向公证处提存。抵押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对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
采取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补偿的,用于调换的房屋应作为抵押物。债权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重新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0条 担保法第58条
 
286、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哪些损失?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赔偿被拆迁人的多项损失。(1)支付拆迁补偿金或实行房屋产权调换;(2)如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还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即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和使用性质,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3)支付搬迁补助费;(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
 
287、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对方不履行的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达成后,双方应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依协议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
 
288、拆迁人可以自行实施强制拆迁吗?
不可以。拆迁人不得自行实施强制拆迁行为。
对于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经行政机关裁决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裁决实施强制拆迁或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依法申请法院先予执行,或待法院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法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
 
289、农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怎样的?
农村土地征收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所征收的土地属于农用地(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向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征地审批。
(3)征地公告。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办理补偿、安置手续。
经过上述程序后,建设项目才能开工进行。
 
290、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1)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审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4条
 
291、对农村土地征收应由哪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我国对农村土地征收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国务院审批:①对基本农田的征收。②对基本农田以外的超过35公顷的耕地征收。③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土地的征收。
因此,对农村土地征收,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其他各级人民政府无权批准。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5条
 
292、征地过程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哪些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是对被征地农民直接权益的处分。因此,在征地过程中必须保证被征地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听证权。
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征地方案得到批准后,被征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应进行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①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②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③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④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报批前应当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征地补偿款后,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上述公告应在被征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发布;被征收的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8、49条
 
293、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被侵犯了,该怎么办?
实践中,许多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和听证权得不到保障,从而增加了纠纷的产生。根据有关规定:(1)未依法进行征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2)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3)征地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公告或未依法公告,而导致被征地农民对相关事项不知情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复议或诉讼的时效期限自被征地农民知道征地事宜之日起计算。
参考法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
 
294、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哪些补偿?
国家征收土地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获得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额应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一方面规定了征地补偿的一般标准,另一方面又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情况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可达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47条
 
 
295、征地补偿款应归谁所有?
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青苗补偿款、其他土地附着物补偿款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2)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①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②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③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参考法条:国务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
 
296、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该怎么办?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对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采取信访、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
国务院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国务院信访部门反映不同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的批准决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其他权利人可以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7、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同意该怎么办?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须经过三道程序:拟订——公告——审批。
公告期间,被征地农民有权发表不同意见,并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批准征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那么其作出的裁决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一次,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请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8、如何处理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行为?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存在两种非法行为,即非法批地和非法占地。
(1)非法批地行为包括:①无权批地;②超越权限批地;③不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地;④违反法定程序批地等。
非法批地的法律后果为:① 批准文件无效;②收回被占用土地并赔偿相关人损失;③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2)非法占地行为包括:①未经批准擅自占地;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等。
非法占地的法律后果为: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②限期拆除或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③罚款;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百姓发现非法批地或非法占地行为的,可以采取申请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检举等法定途径维护权益。
参考法条:土地管理法第76、78条
 
299、农民工有权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所以,这些单位的农民工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
 
 
 
300临时工就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过去,中国的劳动者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分。但是,根据中国现行劳动法,所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都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再区分临时工和正式工,每个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与所有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即使在临时岗位上用工,应聘者也可以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单位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享有相关的福利待遇。但是,这种劳动合同可以在劳动期限上与正式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有所区别。
参考法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301建立劳动关系时,扣押劳动者的证件合法吗?
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企业不能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个人身份证件。对擅自扣留、抵押职工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收取抵押金和抵押品的,公安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应当责令企业主立即退还职工本人。
 
302外派员工应当和谁签订合同?
一些外派人员,如派到合资公司、参股单位的员工如果和原来所在的工作单位一直保持着劳动关系,就应该和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在与外派单位签订雇佣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可以明确职工在外派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303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和谁签订合同?
被外单位借用的员工,虽然是在其他单位工作,但是其劳动关系还是保留在自己原先的单位。因此,这些人应当和其本单位签订合同。
 
304企业改制后劳动合同需要变更吗?
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单位性质如果发生了变化,应当由改制后的单位与劳动者继续履行以前的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因企业改制导致以前的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与劳动者应当依法更改劳动合同。
 
305用人单位有权控制毕业生的户籍吗?
除了“外地生源进京安置费”条款之外,有些用人单位还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有权将毕业生的户籍转回毕业生原籍或者是学校所在地的“户籍条款”。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无权对此作出约定,北京市公安部门也还没有员工辞职就将其户籍转回原籍贯地的先例。因此,合同中对于“户籍”条款的约定是无效的。
 
306集体合同在什么范围内生效?
无论集体合同由谁签订,都是代表企业全体职工的,因此,它对企业全体职工都具有约束力。容易混淆的一点是,虽然有时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协议,但是不管是对加入工会的职工,还是没有加入工会的职工,集体合同都有效。
 
307集体合同的期限有限制吗?
集体合同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为1年,最多不超过3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报送的集体合同及符合要求的有关材料后,在15日内作出审查意见;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日为集体合同的期限起始日。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第三十八条
 
308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有什么区别?
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等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基本标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规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以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
 
309试用期内“走人”,要赔偿用人单位损失吗?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等。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为了招用劳
动者直接支出了费用,那么,即使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该费用。
 
310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解聘?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相对比较自由,但是,这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任意解聘劳动者。只有当用人单位有确切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因无故解聘而给劳动者带来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补偿。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311试用期内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吗?
现在有些用人单位的招聘条件规定,对应聘者先试用3个月再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只有保底工资,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通常以不太符合需要为由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签、拒签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先试用后招用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
 
312  能以实物作为工资代发吗?
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些现象:很多企业由于仓库存货滞销,就将这些存货发放给职工作为工资。因此,这些企业职工为了生计,只好走街串巷推销企业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做法实际是以实物支付工资,这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因此,任何劳动者都可以拒绝接受企业以产品代发工资的做法,并要求企业按时支付其工资。
 
31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扣劳动者工资吗?
因为劳动者本人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对于该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
参考法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314扣工资时,一个月的工资全扣光可以吗?
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不能一次性扣光,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时,每个月扣除后的工资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扣除后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话,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发放工资。
 
 
315包吃包住,工资就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工资是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因此包吃包住应当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在计算包吃包住工人的工资时,不应当将这些费用计算在工资之内。因此,即使是包吃包住,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6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虽然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是在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因此,试用期内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除试用期之外,见习期间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17  竞业禁止条款可以限制终身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一般竞业禁止条款规定的竞业禁止时间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超过的部分自动失效。因此,劳动者不必担心与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后,不能再进入同一行业工作。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318  可以约定用人单位为竞业禁止条款支付补偿金吗?
可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就业自由进行了限制,劳动者因此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所以,用人单位必须对此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约定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条款无效。如果用人单位停止支付补偿金,则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的约束也随之终止。
参考法条:《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
 
 
319 竞业限制期与提前通知期可以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吗?
竞业限制期是指竞业禁止的时间,而提前通知期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应当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同时约定竞业限制期和提前通知期。例如,若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离开公司,必须提前6个月通知公司,公司将采取调离其原岗位另行安排工作的防泄密措施,则合同中就不能再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即劳动合同就不得规定劳动者因任何原因离开公司,应在离开后几年内不得前往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320 何为标准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度是指法定的在正常情况下对一般劳动者普遍适用的工时制度。法定标准工作日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321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对延长劳动时间有何限制?
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22  哪些用人单位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23哪些用人单位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24 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吗?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也就是说,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但是,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劳动者不得拒绝: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325  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的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
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公休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同。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原工资3倍的工资报酬。而在公休日加班,而且又不能补休的,要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倍的工资报酬。但是,如果公休日加班后进行了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了。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326  在部分公民享有的节假日加班是否需要支付加班费?
在我国,除了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之外,部分公民还享有以下节假日:
(1) 妇女节(3月8日),女职工放假半天;
(2)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 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在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那些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劳动者,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公休日的加班工资。
参考法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327  所有补休都可以代替加班费吗?
公休日加班,如果单位给予补休,就可以不再支付加班费了。但是并不是所有休息时间加班,通过补休都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如果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即使之后用人单位安排了补休,同样还要支付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费。
 
328 哪些劳动者享有探亲假?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1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
参考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329 父母和配偶在同一地区,可以同时享受两种探亲假吗?
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30  探亲假期间发工资吗? 
由于探亲假是给予职工的福利,因此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参考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五条
 
331 探亲假的路费都由本人承担吗?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参考法条:《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六条
 
 
332  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约定合法吗?
婚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且完全自愿,就有权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干预。劳动合同中规定合同期内不能结婚是对婚姻自由权的干涉和侵犯,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约束力。此外,劳动合同中类似约定还有“不准生孩子”等,这些约定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是无效约定。
 
333 高薪或商业保险能替代社会保险吗?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中约定以高薪或商业保险替代社会保险,实际上是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义务,这样的约定是不合法的,属于无效条款。
 
334  劳动合同可以不规定期限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都规定合同期限。但是,在下面三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335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吗?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与其它劳动合同只是期限上有所不同,在其它方面仍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当出现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被解除。因此,当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也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能解除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336  用人单位是否能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合同?
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保护,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以其怀孕、产假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怀孕期间,即使合同期满,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后才能解除合同。
 
337  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能否按出勤对待?
为了保证孕妇及胎儿的健康,女职工应及时进行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338 女职工的产假为多长时间?
女职工产假90天,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所谓产前假15天,是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参考法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339  妻子生孩子,老公能休产假吗?
产假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利益而针对女职工制定的。法律在男职工是否能享有产假照顾妻子这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因此,男职工是否享有产假,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但是,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于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
 
340  非婚生育可以享受产假吗?
女职工享受产假是生育保险待遇中的一部分,它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所以,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可以不发给工资。
参考法条: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
 
341  劳动者因违规操作而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劳动者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
(1) 犯罪或违法;
(2) 自杀或自残;
(3) 斗殴;
(4) 酗酒;
(5) 蓄意违章。
根据上述第(5)点,如果劳动者蓄意违章而负伤、致残或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要注意一点,“蓄意违章”是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因此,劳动者在非蓄意的情况下违规操作而受伤属于工伤的范围。
 
342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劳动者因工致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视劳动者的伤残等级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劳动者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退出劳动岗位,依法享受伤残待遇;劳动者被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为其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但应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43  劳动者应当怎样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
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344  用人单位是否能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所谓末位淘汰是指一些用人单位通过每年对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和排名来辞退排在末位的几名员工,以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效果。
这种末位淘汰制度实际使得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之前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制度是否合法,要看淘汰员工的理由是什么。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而且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但是,如果被淘汰的劳动者虽然比起其他员工来说工作效率较低,能力较差,但是并未达到不能胜任工作的程度,则用人单位就不能与之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末位淘汰制就是一种非法解除合同的制度。
 
345  解决劳动纠纷非得上法院吗?
劳动纠纷出现了,不一定非得上法院,因为打官司是一个既费钱又费时费力的苦差事,到最后结果也不一定理想,最惨的是连诉讼成本都收不回来。所以,遇到劳动纠纷后,有以下几种方法处理:
第一种解决途径:向劳动监察机关匿名举报(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时)。
第二种解决途径:请工会出面与工作单位友好协商解决。
第三种解决途径: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最终的解决途径:首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
 
346  发生劳动纠纷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吗?
就劳动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程序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动发生纠纷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劳动仲裁。请注意,向监察部门举报和到调解委员会调解都不是必经过程,但是劳动仲裁却是起诉的必经过程。发生劳动纠纷后,劳动者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首先要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就是在劳动纠纷发生后的60日内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对仲裁结果不服时,才能到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47 已经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上签字,还能反悔吗?
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对双方争议进行调解,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结果,就会在开庭记录上签字。之后,仲裁机构会制作一个正式文本,并送达当事人,从送达之日起,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调解书虽然已经签字了,但在送达当事人之前,还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对此及时仲裁解决
参考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348 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也有限制吗?
劳动仲裁和劳动调解一样,都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49 发生劳动纠纷的,法院的诉讼时效如何规定的?
劳动纠纷必须先提交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之后才能告到法院。因此,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仲裁机构以其他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当事人可以凭该书面裁决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劳动法》第八十三条
 
 
350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路”的范围有哪些?
“道路”指的是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公路。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路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渡口。
(2)城市道路。城市道路是指城市提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3)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道路。如港区公路、机场道路等,凡是社会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路。
(4)广场。广场是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休憩、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
(5)公共停车场。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内的甬道等。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
 
 
351 汽车在小区内的道路上撞人属于交通事故吗?
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小区内的路不属于“道路”的范围,因此在此路面上发生的事故就不应归属为交通事故,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五)
 
352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相撞,谁来管?
找交警。凡是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都属于交通事故。而“车辆”一词就包括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所以,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在道路上相撞同样是交通事故,其处理与一般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没有什么本质区别。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
 
353 办理汽车登记要带哪些文件?
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先交验机动车,在登记时要提供以下证明:
(1)机动车所有人(也就是车主)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场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证明。
(4)车辆购置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证明(这是新法施行后的新增规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其他证明、凭证。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354 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带好哪些凭证?
首先是悬挂机动车号牌。号牌的悬挂应当按照规定,并保持号牌的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还要放置检验合格标志及保险标志,并切记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证件齐全方可上路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355 哪些机动车不能办理登记?
并非所有机动车都能办理登记手续,具体来看,以下几种情况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机动车。
(2)无法提供车辆来历证明(如购车发票等)的机动车,例如走私车辆。
(3)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又未能获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机动车。
(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翻新车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第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356 学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过程中,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练习驾驶时,都有教练员随车指导,就是出于安全的考虑。尚在学习中的学员还不能按照驾驶人的标准来要求,只能在教练的指导下进行驾驶,因此,如果驾驶时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或者造成了交通事故,都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357 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不仅可以给予其行政处罚,还对其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1)记分周期为12个月,即每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交通管理部门对违章行为予以罚分,在
每个记分周期内,将罚分进行累计。
(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并且驾驶人已经将其违规所处罚款缴清,记分
将会被清除。如果没有缴清罚款,记分会自动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3)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如果罚分总数达到或超过12分,机动车驾驶证将被交通管理部门
扣留。驾驶人需要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可以清除记分并发
还驾驶证,不合格则继续参加学习、考试。
(4)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不仅重新参加法律法规学习,还要参加
驾驶技能学习及考试。考试合格,可以清除记分并发还驾驶证,否则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5)记分达到12分,又拒不参加法规学习及考试的,其驾驶证将被停止使用。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58 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般来说,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在这6年的有效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在每个记分周期内的累积记分都没达到过12分,就可以换发10年有效期的驾驶证。如果在10年有效期内,仍然每个记分周期都未达到12分,可以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能再使用,持有过期驾驶证的人员不能驾驶机动车,需要重新考取驾驶证方可再上路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359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驾车时有什么限制?
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的一年内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以下几种车辆不能驾驶:
(1)公共汽车、营运客车。
(2)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3)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
(4)带有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360 有多条机动车道的,有何不同的行驶规定?
同一方向上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上行车应按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达不到该速度的应在慢速车道上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超车。另外,摩托车要在最右侧的车道内行驶。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61 机动车任何时候都可以超车吗?
机动车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超车的,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就不行:
(1)前车正在左转弯、调头、超车的。因为超车时,后车都是从左侧超越的,遇有上述情况,后车再想超车就可能与前车相撞。
(2)与对面来车有会车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决不能逞一时之快,以免发生车祸。
(3)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普通车辆遇到这些车辆应当让其先行,这些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享有优先通行权。
(4)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等没有超车条件的路段时不得超车。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362哪些车辆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而且,这些车辆只有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车辆的行驶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行人和车辆应当让行,这就是车辆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但要注意确保安全。不过,这些享有道路优先权的车辆如果不执行紧急任务,就不能使用报警器及标志灯具,也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363信号灯与交警指示不一致时,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车辆行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但在某些交通繁忙时段或遇有特殊情况,交警会到现场指挥交通。出于对具体情况的考虑,交警的指挥有可能与信号灯指示不一致,这时车辆行人应当以交警的指挥为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364骑自行车时可以载人吗?
鉴于自行车载人载各地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不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例如,《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1日)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1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五条(八)
 
365机动车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该怎样做?
机动车一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时,司机应当立即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然后将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进行故障排除工作。如果无法移动故障车辆,司机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同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必要时迅速报警。如果是在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以突出其提示来往车辆的作用。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366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车撞伤的责任谁来承担?
行人是绝对不允许进入高速公路的,所以这起事故完全是行人自己不遵守高速公路管理,擅自翻越所致。马建设正常行车并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行人的过错导致此次交通事故,
因此马建设可以减轻责任,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自己承担重要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367什么车不能进入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车速有什么限制?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内行驶最高车速规定有何不同?
首先是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对于机动车而言,也并非都能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对于拖拉机、轮式专用机动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每小时70公里的机动车,都不能进入高速公路。
另外,即使非上述限制种类的机动车设计最高时速超过了每小时70公里,但其实际行驶速度没有达到每小时60公里的,也不得在高速公路内行驶。高速公路应当表明车道的行驶速度,虽然达不到每小时60公里车速的车辆不得进入高速路,但并非在高速路上可以以任意的高速行驶。为确保安全,法律还是作出上限规定,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但具体来说,不同种类的机动车,出于对机动车本身性能安全的考虑,对其最高车速作出不同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其他机动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368在高速公路上开车的时速绝对不能低于60公里吗?
不是这样的。如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影响能见度的特殊天气,车速有时应以低于每小时60公里的速度行驶。必要时,车速甚至降至每小时低于20公里的速度。在这种情形下,车辆应选择在最近的出口尽快驶出高速公路。具体的规是应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以及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369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该怎么办?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应当遵循机动车在普通道路上发生故障的做法进行操作,有一点区别之处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相对方向的150米以外——这个距离比在普
通道路上的距离要大很多。另外,车内人员不得继续停留在故障车内,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
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如果故障车辆无法正常行驶,应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拽牵引,协助其移至安全地段。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370在交通事故中当事人责任都有哪些?
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程度来判定当事人的责任。具体来说,分为当事人一方过错,两方或两方以上有过错,以及各方都没过错3类情况。
(1)事故发生是因一方过错导致的,则该方承担全部责任。不过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如当
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等恶意行为的,则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有过错的,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
责任和次要责任。
(3)如果各方当事人都没有过错的,那么该事故属于意外事故,各方都没有责任,损失自
负。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一律自负,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参考法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371因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就一定犯了交通肇事罪吗?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了一定的危害程度。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要注意的一点是,肇事人主观上一定不能有故意,如果开车故意撞人、轧人,那就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了,而是故意杀人罪。这一点必须认真区分!
参考法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
 
372肇事司机承担了刑事责任是否就不用赔偿了?
不是的。当事人承担了刑事责任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肇事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时,受害人对于由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仍可以对肇事司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旦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373自杀撞车行为,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对于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本案中,该女子撞车自杀是故意行为,应由其自负损失,而马建设没有任何违章行为,还积极协助救助,不存在过错或过失,所以马建设不需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37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制定的。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基于这种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规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机动车驾驶人需尽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交通事故,这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保护。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而且必须是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才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375因躲避饲养的动物造成交通事故,司机要承担责任吗?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马建设驶入逆行车道,对方司机完全没有过错。但是,马建设逆行是为了避闪突然出现的小狗造成的,这也不是马建设自身的过错。所以,对这起交通事故马建设不需承担责任。
这起事故的双方车辆都没有过错,都是受害方。有过错的是小狗的饲养者或管理者,他任其饲养的动物到处乱跑才引起车祸。所以,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承担。在饲养的动物引发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加害方司机对于损害事实有过错的话,他就不能免除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
 
376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377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赔吗?
车辆被盗,车主就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其对该车辆造成的损害后果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车主不承担责任,所有责任都由盗用车辆的交通肇事人来承担。实际中,如果是车主未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车主就要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378未成年人造成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再小的或者是精神智力有障碍的人都属于无行为能力人,这些人都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造成的交通事故需由其父母(没有父母的,则为其他合法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的责任,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379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汽车买卖必须由车辆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向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生效。如未履行该项手续,只是把车交付给买主,买卖并未完成。所以,尽管买主交了钱,也拿到了车,但是仍然没有取得车辆所有权,还不是车主。买主作为肇事司机应当承担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同时,卖主因车辆所有权还没有转移仍是车主,他也要依照具体情况承担车主应承担的责任。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
 
380机动车因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交通事故如果只是因为汽车质量原因造成的,驾驶人本身并没有操作上的失误,也没有违反交通安全规定,也就是说,驾驶人本人实际也是事故的受害人。他可以向两个单位要求损害赔偿:一个是汽车的制造者,也就是生产商;另一个是汽车的承销商,也就是经销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马建设作为消费者,可以向以上两个单位的任何一个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他们拒绝的话,马建设可以对其中之一或两个一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如果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对马建设要求损害赔偿,马建设可以就此向生产商或销售商进行追偿。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381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谁负责?
车辆修理厂修理车辆后,在车辆离场前应当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其性能安全与否。但是驾驶人在车辆修理后也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因修车质量不合格造成交通事故的,修理不合格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修车场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是作为车辆驾驶人,未尽到认真检查车况的义务,则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382客运车辆可否用于载货,货运车可否用于载人?
这两种情况都不允许,客运机动车不能违反规定载货,同时也禁止货运机动车载人。如果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这种特殊情况载人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383因道路施工造成交通事故,谁来负责?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是道路出现损毁,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未按规定操作,因此造成通行人员及车辆受损或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相关施工负责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在公共场所、路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同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果未能按规定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384什么情况下才能进行道路施工或占用、挖掘道路?
首先要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如果该项施工有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还要征得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只能是在经过批准的路段和时段内进行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的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尽量确保过往车辆的安全通行。施工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过施工道路必须由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验收,认为符合通行要求的方可恢复交通。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385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该怎么办?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有人身伤亡,要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为抢救受伤人员需要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以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后续的责任认定工作。某些未造成人身伤亡且事实清楚的、双方没有争议的事故,可以遵循快速处理办法,由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386发生哪些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立即报警?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下列情形,一定要及时报警,请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绝对不可以“私了”。
(1)只要有人员伤亡的(不论是死亡还是重伤、轻伤)。
(2)事故尽管只是造成了人员轻微伤害,但是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3)尽管没有人身伤亡,但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较大的(财产损失较大的标准,须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具体情况协商规定)。
在这些情况下,当事人是不能按照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解决的,即使双方能达成共识也不允许“私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387事故损失小,是否就可以不报警了?
不一定。一般来说,只有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如果对事故成因及事实没有什么争议,可以达成协议的,即可自行解决。但是,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即使只有轻微财产损失还是需要报警,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机动车没有牌号、没有检验合格的标志及保险标志。
(2)驾驶人没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包括没有驾照,以及驾照过期的情形)。
(3)事故一方当事人在驾车前,喝过酒或是服用过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
(4)尽管没有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的。
(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6)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他设施的。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388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在何时作出?包括哪些内容?
在对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后,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的调查和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在10日内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需载明与交通事故相关的一些重要信息,具体来说,包括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的证据及成因分析,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或者引发事故的意外原因)。这些内容是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检验等程序来查清确定的。最后,还要在上面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在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时,还应告知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限,以及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389“私了”有什么讲究?“私了”应当如何赔偿?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驾驶员应主动出示驾驶证,对事故事实以及成因无争议的,填写《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协议书》中“事故事实”以上部分,记录下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姓名及联系方法、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等重要信息,并共同签名,双方各一份。此后即可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当事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把上述协议书中的“赔偿协议”填完,然后办理赔偿事宜。当事人如果对事实部分没有异议,但对损害赔偿无法达成协议的,可就争议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390“私了”后,怎么保险理赔?
对法规允许“私了”的交通事故,双方填写自行解决协议书,该协议可以视为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可作为交通事故车辆的保险索赔证明。但是,对于不属于
法规允许“私了”范围的交通事故进行“私了”的,双方的“私了”协议不能作为索赔的依
据。
参考法条:《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
 
391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怎样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有两条途径:①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
解。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392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请求调解?
当事人有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都不能走调解这条路。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等待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天。达成协议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方为生效,然后按照规定履行赔偿。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93交通事故发生后,哪些情况不能调解?
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理过程中下列情况则不适用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就不能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相关情况后,再把事故认定书交给当事人。
参考法条: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394调解过程中可以向法院起诉吗?调解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诉讼提起之时,调解即终止。经过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要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如果经过调解,并且当事人也已在调解书上签字,只是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予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就损害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95起诉后还可以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吗?
不行。对交通事故损害有争议的,当事人有调解和诉讼两条途径,调解不成可以进行诉讼。但反过来就不行了,也就是说,当事人一旦就损害赔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不再受理调解的申请了。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396调解应从什么时间开始?
调解开始的时间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人员死亡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中有受伤的情况,调解应当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应当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调解。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
 
39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可以上路驾驶吗?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也可以上路驾驶车辆,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证许可条件,并要通过交通管理部门的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参考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
 
398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什么时候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在交通事故索赔中,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提出了,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所以,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在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提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399发生交通事故后,索赔时要做哪些事?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也就是机动车的投保人)有权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索赔时需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节结案书、损失清单中有关费用的单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查核实。被保险人要保证在索赔时提供的单据真实可靠,否则若存在任何欺骗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和追回已赔偿的款项。
切记,如果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故处理结案起3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必要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保险公司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金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款的,则视其自动放弃索赔的权利。
参考法条:保监会《机动车保险条款》
 
400 什么是未成年人?
在我国,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都是未成年人。不论其是在校学习还是已经参加工作,仅以年龄为划分标准。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401 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二款
 
402 父母不能担任监护人时,哪些人有监护资格?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法院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作出裁决。
法院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法院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403 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吗?
可以,但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必须是上述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之一,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可以一致同意由其他没有监护资格的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经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应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可以同时有两个以上的监护人,但必须是位于同一顺序的,如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可以一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成年的兄、姐也可以同时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但祖父母和未成年人的兄、姐不可以同时担任监护人。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
 
404 父母必须抚养未成年子女吗?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推卸。
父母必须抚养子女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已经可以独立生活,则父母不再承担抚养的义务。而对于虽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还在上学或者没有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有抚养的义务。
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05 父母弃婴、溺婴,应受什么处罚?
父母遗弃婴儿,情节不是很恶劣的,不构成犯罪,由公安机关对父母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根据不同的情节构成不同的罪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可以被他人及时发现的地方,如车站、他人的住房旁边,其本意是希望婴儿被及时发现并被别人带走,则构成遗弃罪;
第二种情况:父母把婴儿遗弃在容易造成生命危险的地方,如人烟稀少的山野、树林,其主观上有将婴儿置于死地的意图,则构成故意杀人罪。
溺婴泛指一切剥夺婴儿生命的行为,不仅仅是用水溺死,还包括用绳子勒死,用被子闷死等等。溺婴构成故意杀人罪。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406 未成年人有疾病不能上学,怎么办?
如果未成年人因为身体原因不能上学,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该向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免学、缓学申请,并附上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获得批准以后,未成年人可以不接受或者推迟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407 如何保护离开户籍地、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的受教育权?
流动儿童少年是指6至14周岁(或7至15周岁),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暂时居住半年以上、有学习能力的儿童少年。在北京指的是7至15周岁的未成年人。
流动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现在暂时居住地的人民政府的规定,送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入学。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以在暂时居住地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借读为主,也可以进入民办学校、全日制公办中小学附属教学班(组)以及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简易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第二、六、七条
 
408 怎样才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未成年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获得由学校发给的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就是完成了义务教育。未成年人接受完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也为完成了义务教育。一些儿童、少年虽然年龄与一般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相同,但是因为学业成绩优异而提前达到了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相应的初等教育或初级中等教育毕业程度的,也是完成了义务教育。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十六条
 
409 赠送给未成年人的财物是未成人个人的财产吗?
未成年人享有和成年人同样的权利,可以拥有个人的财产。只要赠与人是想把其财物赠送给未成年人个人,而不是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家庭,则该财物就是未成年人自己的个人财产,父母或者其他人都不能将赠送的财物收归自己所有。
 
410 未成年人可以购买贵重物品吗?
不可以。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只能购买一些和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东西,如学习用品、零食之类价格不高、平时又需要的东西,购买贵重的物品必须征得父母同意。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同样,未成年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1 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在实践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些未成年人购买的东西的价格即使对于成年人来说也是比较昂贵的,但是对他们来说却很稀松平常。因此,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参考法条:《合同法》第47条
 
412 父母可以随意处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吗?
不可以。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义务,父母不可以要求未成年子女用自己的钱养活自己,而逃避其抚养义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保管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其使用或处分该财产必须对未成年人有利。父母不可以随意使用未成年人的财产,更不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财产赠送他人、出售或者做其他对未成年人不利的处分。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413父母给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如果是他人造成了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向侵害人主张权利,并在必要的时候代理未成年人进行诉讼,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的财产恢复原状或者得到赔偿。如果是父母造成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损失,同样要承担责任。虽然父母作为监护人,有权利替未成年人保管其财产。但是,财产毕竟是未成年人的,而非监护人所有。分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因为疏忽大意才损坏了未成年人的财物的,则应该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故意造成未成年人财产的损失的,则除了要进行赔偿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监护资格。
参考法条:《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
 
414父母可以拆看孩子的信件吗?
不可以。信件是个人的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未成年人年纪虽小,生活比较简单,但也有自己的隐私。任何人都不可以拆看、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包括父母、老师。一些家长根本没有隐私权的概念,也不知道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往往未经允许就随意翻动孩子的东西,“审查”孩子的日记,拆阅孩子的信件,没收孩子喜欢的书籍。这些都是违法的行为。
在下面两种情况下,可以不经未成年人的同意而拆看其信件:
第一种情况: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第二种情况: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疾病、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未成人,他们一般没有阅读信件的能力,其信件可以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拆看。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在互联网上收集、使用、公布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415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谁来管?
父母拆看子女的信件,多是出于对子女的关心,怕子女交友不慎或有其他不良行为,一般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的信件,只有情节严重的,如多次拆开或毁弃,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父子女可以和父母进行沟通,要求父母下次不可以再拆看自己的信件。如果情况比较严重时,也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父母作出警告、罚款或拘留的行政处罚。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款
 
416 父母可以随意打骂孩子吗?
不可以。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生命、人格尊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包括父母。父母有不可推卸的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但教育应该采取适当的方式,采用打、骂这样的暴力手段,往往只会带来恶劣的后果,更可能激起他们的叛逆心理,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417 父母打伤、打死孩子是犯罪吗?
虽然父母打子女多半是为了教育子女,希望他们学好,改正不良行为。打伤、打死孩子并不是他们的本意,多数情况下是无意中造成的后果。但是,不管父母的本意如何,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事实上受到了侵犯,必须予以惩罚。父母将孩子打成轻伤、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将孩子打成重伤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将孩子打死的,构成过失杀人罪,都要追究父母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刑法》第二百二十三、二百二十五条
 
418 父母可以和未成年子女断绝关系、一刀两断吗?
不可以。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只会让他们越学越坏。这是一种不负责任、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
 
419 父母可以让未成年子女一个人单独居住吗?
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对都比较成熟,而且有些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有些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父母一个人单独居住。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成熟,还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让其一个人单独居住。
参考法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九条
 
420 父母可以用子女的财产来赔偿其造成的损失吗?
可以。 未成年人损坏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原则上应该由未成年人进行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有自己的财产,比如别人赠送的钱,那么父母就可以用未成年人的钱来支付赔偿的费用;如果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不够进行赔偿的,那么父母就应当用自己的钱来赔偿。
但如果是单位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那么即使未成年人闯祸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他人也不能要求这些单位进行赔偿,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
 
421 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的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委托其他人照顾未成年人,比如将未成年人寄养在别人家里一段时间。在他人受监护人委托照管未成年人期间,因为未成年人的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一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非受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两个例外:
第一,如果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早就约定了在此类情况下由受托人来赔偿的,那么就由受托人来赔偿。
第二,如果受托人有疏忽,他本来应该发现未成年人的行为会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会危及到别人的人身安全,但是因为大意没有发现;或者受托人故意让未成年人去损坏别人的财产或者伤害别人的人身的,则受托人需要和监护人一起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
 
422 未成年人在诉讼时已满十八岁,需要对之前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吗?
未成年人在实施损坏他人财产或伤害他人人身的行为时还不到十八周岁,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要求他们进行赔偿的时候,未成年人已经满十八周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就由未成年人来赔偿;如果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能力进行赔偿,则仍然由其原来的监护人来赔偿。监护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满十八周岁、应当自己承担责任而拒绝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
 
423 监护人不明确时,应由谁来赔偿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
未成年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需要由监护人进行赔偿,但没有办法确定谁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有监护资格的人又互相推脱,谁也不肯进行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就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424 夫妻离婚后,应由谁对未成年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了损害,应由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进行赔偿。但是,如果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经济能力不够、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要求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可以因为未与子女一起生活而拒绝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八条
 
425教唆未成年人侵害他人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教唆或者帮助10周岁以下、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应当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全部的赔偿。完全没有行为能力的未成人及其监护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教唆或帮助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伤害他人人身、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的,则应当和未成年人一起对造成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
 
426 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未成年人只有未满14周岁,并且满足下面三个条件之一的,才可以被收养:
(一)    没有父母的孤儿
(二)    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照顾未成年子女,或者经济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等。
有两个例外:
第一,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生父母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 ( 外祖 ) 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 ( 女 ) 、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
第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的,也可以不受这个限制。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四、七、十四条
 
427 什么情况下生父母可以送养子女?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如生父母患有疾病或者经济特别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送养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均在世的,必须共同送养未成年子女;如果有一方下落不明,则可以由另一方单方送养。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死亡,另一方想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也就是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以要求抚养未成年人。死亡一方的父母享有优先抚养权,只要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那么另一方就不可以将未成年子女送养。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该征得其同意。如果未成年人不同意的,则不能将其送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五、十、十一、十八条
 
428父母送养孩子以后,还可以生育孩子吗?
送养不可以成为逃避计划生育的方式。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则送养子女后不可以再生育孩子。但如果父母送养子女确实是因为送养当时没有能力抚养,但后来父母身体康复或者经济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有了抚养子女的能力,因而想再生养一个孩子,则可以再生养一个。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九条
 
429 收养人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一)    有子女;
(二)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    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    年满30周岁。
如果收养人已经结婚,则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如果一方不同意的,不可以收养。
单身男性收养人和被收养的未成年女性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否则不能收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六、九、十条
 
430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十五、二十一条
 
431 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是什么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432 抚养是收养吗?
不是。孤儿或者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未成年子女。但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并不形成收养关系,子女仍然是生父母的子女。
 
433 收养关系成立后,怎样才能解除?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以免未成年人处于无人抚养的境况。但是,收养人可以和送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已经年满10周岁以上,那么送养人和收养人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征得其同意。如果收养人不抚养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送养人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送养人可以先和收养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收养人不同意,送养人可以到法院去和收养人打官司。如果不存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合理理由,且收养人不同意的,送养人不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六条
 
434 收养关系解除后,子女和养父母、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如何?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参考法条:《收养法》第二十九条
 
435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如何解决?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由母亲抚养,但双方也可以协议由父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均要求子女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对年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跟随父亲还是跟随母亲一起生活有争议时,父母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继父或继母在与生母或生父的婚姻期间抚养继子女,但在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未成年子女应当由生父母抚养。父母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只要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会允许。但如果双方不一起提出此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一般只会让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育费,而不会主动或因一方的要求而判决双方轮流抚养子女。参考法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
 
 
436 原抚养关系对子女不利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吗?
可以。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
在下面几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应予支持:
(一)    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因为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参考法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437 非婚生子女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有。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具有相同的地位,具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或者子女与父母虽有抚养关系但没有血缘关系而被剥夺。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条
 
438 父母可以立遗嘱剥夺未成年子女的继承权吗?
除了年满16周岁、已经参加工作并且可以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外,其他的未成年人除了父母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不能独立生活,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应当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一定的份额。如果遗嘱中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先为未成年子女留下必要的遗产,其余的遗产才按照遗嘱进行分配。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
 
 
439 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吗?
    只有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立遗嘱。因此,年满16周岁、并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可以立遗嘱。其他的未成年人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立遗嘱,即使立下遗嘱,也是无效的。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40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哪些人?
工读学校的招生对象是: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适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够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或刑事处罚条件的中学生(包括那些被学校开除或自动退学、流浪在社会上的十七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工读学生入学由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经当地区、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共同审批。就读学校按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的,家长应当支持,不得阻拦。经审批应当入工读学校学习而拒不报到的,或报到后又中途擅自逃离的,公安部门要积极帮助学校使他们入学。
参考法条:《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441 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期间,学校有一定的监护管理职责。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主要看学校是否尽到了监管的职责。如果学校工作中存在疏忽,没有尽到其监管职责,则学校存在过错,需要对学生受伤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和学生自己都有一定的过错,共同造成了伤害事故的发生,需要按照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一方过错大,则承担的责任就大。在确定学校和学生个人的过错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
 
442 学生在学校内突发疾病,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果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早已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是没有告诉学校,那么学生在校内突然发病,学校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发现学生发病后,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学校没有采取措施而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应当对加重部分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八款
 
443 学生在学校里自杀,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自杀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事情,一般来说,学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该生之前已有一些反常行为,学校已经发现或本应发现,或者已有同学反映该生有自杀倾向,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如与该生进行沟通,与其家长联系,叮嘱同学多注意该生的行为等等,则学校需要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444 非本校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学校只对自己的学生负有监管责任,对于私自来到校内的其他学校的学生,学校没有保护管理的责任,也就不需要对其在校内受伤承担责任。
 
445 学生在危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在对抗性或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受到意外伤害,如踢足球时被其他同学踢伤,打垒球时被球砸伤等,是学校所不能控制的,一定程度上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些活动的危险性是普遍存在的,是进行此类体育活动的学生理应知道并且自愿承担的。因此,只要学校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其行为并无不当,就不需要对学生意外受伤承担责任。造成该学生受伤的其他学生,如果没有故意或严重过错,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
 
446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活动,相关服务的经营者造成学生受伤,谁应承担责任?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为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受伤,如果学校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行为并无不当,则学校无需承担责任。有过错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责任。
参考法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447父母给未成年子女购买人身保险,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吗?
不需要。一般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但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个限制,无需经未成年子女同意。
参考法条:《保险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
 
448 学校可以随意开除学生吗?
不可以。受教育是未成年人的权利,对于成绩差、品行不好的学生,学校和老师应当给予帮助,不能歧视,更不能任意给予纪律处分,甚至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说服、教育和帮助;确须给予处分的,学校应当先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意见,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作出处分决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学生或其父母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他们进行处理。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四十六条
《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449 未成年人可以代替过世的父或母继承遗产吗?
如果未成年人的父亲或母亲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先过世,未成年人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遗产,继承的份额一般仅限于父亲或母亲有权利继承的部分。
对于已经过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其他亲属的遗产,未成年的子女不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例如,未成年人的叔叔过世了,没有妻子和儿女,本来未成年人的父亲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但是,父亲比叔叔先过世,那么未成年人就没有权利继承叔叔的遗产。
参考法条:《继承法》第十一条
 
 
450、何谓《奥林匹克宪章》?
  《奥林匹克宪章》(Olympic Charter)是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总汇。它指导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和运行,并规定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举办条件。不论以何种身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人员或者组织,都必须受《奥林匹克宪章》条款的约束。
    第一部《奥林匹克宪章》是由皮埃尔.德.顾拜旦倡议和起草的,在1894年6月巴黎国际体育会上正式通过。目前最新一版的《奥林匹克宪章》是由2001年7月在莫斯科举行的第112届国际奥委会全会上批准并通过的。
 
451、《奥林匹克宪章》包括哪些内容?
   《奥林匹克宪章》对奥林匹克运动的组织、宗旨、原则、成员资格、机构及其各自的职权范围和奥林匹克各种活动的基本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宪章具体包括了基本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运动会、说明与备注几方面的内容。
 
452、奥林匹克及奥林匹克运动的宗旨是什么?
   奥林匹克的宗旨是使体育运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一个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为达到这一目的,奥林匹克运动独自或者与其他组织合作,在其职能范围内从事促进和平的活动。
   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宗旨是,通过开展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按照奥林匹克精神¬¬——以相互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比赛精神的体育活动来教育青年,从而为建立一个和平而美好的世界作出贡献。
 
453、国际奥委会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国际奥委会(IOC),是一个国际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无期限的组织,以协会的形式具有法人地位,得到瑞士联邦会议的承认。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其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的使命是按照《奥林匹克宪章》领导奥林匹克运动。国际奥委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涉及这些决定的执行或者解释的任何争议,只能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解决,在某些情况下,由体育运动仲裁庭裁决。
 
454、国际奥委会有哪些组织机构?
   国际奥委会由下列机构组成:
1)全会。国际奥委会全体委员会议称为全会,是国际奥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决定是最终决定。全会每年至少举行1次。特别全会由主席提议或应至少三分之一委员的书面要求召开。
2)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国际奥委会事务。执行全会赋予的一切职责,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主席提议或执行委员会多数委员的要求由主席召开。
3)主席。主席主持国际奥委会的全部活动并且始终代表国际奥委会;主席在必要时建立常设或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和工作组,确定其工作范围并指定成员。
值得指出,在确定国际奥委会某一机构的权限方面发生疑问时,国际奥委会一词如未加其他说明或附加词,应被理解为“全会”,但不影响已授予执行委员会的权利。
 
455、中国奥委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
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属于《奥林匹克宪章》中所指的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缩写为“COC”。中国奥委会是以发展体育和推动奥林匹克运动为任务的全国群众性、非营利性体育组织,代表中国参与国际奥林匹克事务。
中国奥委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中国领土上宣传和发展奥林匹克运动。中国奥委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值得指出,在与国际奥委会和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及各国家地区奥委会的关系中,唯有中国奥委会有权代表全中国的奥林匹克运动。
 
456、中国奥委会是如何组成的?
中国奥委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中国奥委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
   1) 奥运会项目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的代表,人数应占委员总数的2/3;
   2) 国际奥委会的中国委员是中国奥委会执委会的当然委员;
   3) 体育界、运动员及其他社会各界的代表。
 
457、对奥林匹克的宣传可以随意进行吗?
   《奥林匹克宪章》明确规定,在奥林匹克区域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者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在体育场所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及其上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在体育场或其他运动场地不准有商业装置和广告牌。只有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全确定准许进行任何形式宣传的原则和条件。
 
458、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发生的争议该如何解决?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体育有关的仲裁法典》,提起体育仲裁法庭独家仲裁。
 
459、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成立于何时?有哪些职能?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在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胡安•安东尼奥•萨马兰奇(Juan Antonio Samaranch, 1920.7.17)的提议下,于1984年6月正式成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在国际体育领域内,主要有以下职能:
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
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 ;
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
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
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
 
460、我国哪些行政机关主管体育工作?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家体育总局为国务院主管体育工作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条。
 
461、随便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占、破坏奥运体育设施的,除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改正外,该行为人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当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还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二条。
 
462、在奥运会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或在竞技体育中的弄虚作假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对在奥运会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或在奥运会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
 
463、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利用奥运会从事赌博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协助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需要注意,如果在奥运会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则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一条。
 
464、在奥运会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在奥运会举办过程中,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首先对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上;如果该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参考法条:《体育法》第五十三条。
 
465、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是中国奥委会下属的独立的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受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的委托,在中国组织和实施反兴奋剂工作。其工作宗旨是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打击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保护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公平竞赛的体育道德。
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编制全国反兴奋剂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各有关体育组织的反兴奋剂工作。
 
466、哪些人员负有反兴奋剂义务?
负有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义务的人员应当不仅包括所有运动员,还应当包括教练、教官、指导员、职员以及所有随队或为参加奥林匹克活动筹办之运动竞赛选手整复治疗的医疗和医护人员。
 
467、何谓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主要有四类:
一类为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二类为奥运会组委会继承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闭幕后(举办当年的12月31日以后)这些权利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包括:奥运会申办委员会的标志,奥运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的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城市+年份”的奥运会标识,奥林匹克火炬、徽章、奖牌和纪念章等设计及与之有关的任何铸模,奥运会证书,各种奥林匹克出版物、音乐作品、图像作品,与奥运有关的各种数据库和统计数据等。
三类为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在使用这类产权时,必须符合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规定。
四类为组织或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前三类知识产权是以规定和合同形式确定的,无论国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如何规定,都必须遵守。它们主要依据《奥林匹克宪章》和《主办城市合同》来行使,还须由国际奥委会授权,具有无限期性和强制性和许可使用性。第四类知识产权主要依据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进行保护。
 
468、当前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按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4月1日实施),该条例作为我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专门行政法规,是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加强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最重要的措施、最积极的步骤。此外,作为第29届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北京也与2001年颁布并实施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地方规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奥林匹克标志除了依照《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我国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体育法》等也都有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保护奥林匹克会徽条约》即《内罗毕条约》。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469、我国法律保护的奥林匹克标志有哪些?
   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是指:
1)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
2)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
3)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4)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
5)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
6)《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
 
470、我国法律对奥林匹克权利人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法律上所称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是指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之间的权利划分,依照《奥林匹克宪章》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三条。
 
471、奥林匹克标志应如何使用?
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依法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这里“潜在商业目的”表述实际上是对国际奥委会严厉查禁的隐性市场行为的一种中国化的表述。所谓“隐形市场”就是未经授权或根本无法取得授权,但仍巧立名目地变相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为自己的经营活动(如产品促销)创造市场机会。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奥林匹克标志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七条
 
472、哪些情况属于以商业为目的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
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
    1)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2)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服务项目中;
    3)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4)销售、进口、出口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
    5)制造或者销售奥林匹克标志;
    6)可能使人认为行为人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之间有赞助或者其他支持关系而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其他行为。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
 
473、为商业目的使用奥克匹克标志时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不仅应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许可,还应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订立使用许可合同。在签订许可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使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或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等专有名称的,应当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及其授权或者批准的机构订立合同;
2)使用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的,应当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订立合同;
3)使用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申办委员会的名称、徽记、标志,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名称、徽记,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吉祥物、会歌、口号,“北京2008”、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其简称,《奥林匹克宪章》、《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志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应当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订立合同。
需要注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应当将使用许可合同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依照上述规定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只得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期间内使用奥林匹克标志。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八条。
 
474、哪些行为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这些行为主要有哪几类?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目前,社会上针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致有四类:
第一类基本上是属于善意的使用,但在客观上是违法的,如有的网站在向其用户传送擅用奥运五环标志和北京2008(含BeiJing2008)等内容的图片;
第二类是“打擦边球”,即存在一定程度的故意,使用形式多较为隐蔽,但有时规模和社会影响却很大。如有的餐馆直接以“五环”、“奥运”作为菜名,厂家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这两类都属于国际奥委会近年严厉打击的“隐形市场”。
第三类则是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这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第四类较为特殊,主要是仿造在中国以外举办的奥运会以及国际奥委会、外国或地区奥委会的特许纪念品,保护超期(如目前然在商品及包装上使用1996年奥运会吉祥物)使用上述特许纪念品的外观设计和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
此外,还需要注意,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在宣传奥运会的同时宣传自身形象,擅自在“新北京、新奥运”的后面加上“新X X(地方)”,也是属于违规行为。
 
475、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有哪几类?
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体,目前大致有三类:第一类是企业,涉及到房地产、食品、饮料、电子等许多行业;第二类是新闻媒体和社会中介组织,其中包括以奥运为题目和名称组织各类会议、论坛、展览、演出等,这些活动不同程度地进行征集广告、赞助行为,有些还借助中介机构组织商业运作乃至炒作;第三类是机关、团体,主要是其自身在宣传中随意对标志、口号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直接或变形使用。
 
476、如何解决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
 
477、在处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享有哪些职权?
对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需要注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478、如何确定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奥林匹克标志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79、不知情而销售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商品的行为需要承担责任吗?
企业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商品时,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主要看该企业能否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如企业能够证明则上述事实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480、对于妨害奥运安保工作的行为如何处罚?
妨害奥运安保工作的行为一般都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如果上述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值得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该条例。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48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具体有哪几种?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
1)警告;2)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该规定;3)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
 
482、扰乱运动场等公共场所公共秩序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公安机关对扰乱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二)。
 
483、倒卖体育比赛门票会受到何种处罚?
公安机关对倒卖体育比赛入场票券、卖车票、船票、文艺演出或者及其他票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二)。
 
484、当事人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应如何处理?
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五日内作出裁决;不服上一级公安机关裁决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485、已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该处罚可以中止执行吗?
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但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参考法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
 
486、我国实施“四大工程”来保证“人文奥运”目标的实现,这“四大工程”分别指什么?
(一)市民素质提升工程。
(二)文化建设推进工程
(三)城市景观营造工程
(四)社会动员志愿培训工程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
 
487、我们实施的“文化建设推进工程”主要包括哪些项目?
(1)心组织策划好奥运会开幕式和闭幕式。
(2)举办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3)拓展对外文化交流领域。
(4)开展有特色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
(5)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发挥文化设施作用。
(6)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二)
 
488、“四大工程”中的“城市景观营造工程”主要有哪几项工作?
(1)美化城市景观。
(2)展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
(3)完善城市公共标识和户外宣传设施。
(4)优化无障碍环境。
(5)大力整治城市环境。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三)
 
489、“社会动员志愿培训工程”由哪几项具体工作组成?其内容是什么?
(1)开展群众性奥林匹克知识学习教育活动。动员广大群众学习奥林匹克知识,弘扬奥林匹克精神,是办好奥运会的基础工程。
(2)深入做好奥运会会歌、吉祥物、宣传口号的征集和圣火传递工作。
(3)做好对内对外舆论引导工作。要按照“把握导向、畅通渠道,抓住重点、宣传亮点,重在建设、提高素质,平稳适度、控制期望值”的原则,牢牢把握宣传舆论工作的主动权,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4)搞好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培训工作。吸取历届奥运会的成功经验,组织一支高素质的志愿者队伍,是举办高水平奥运会的重要条件。要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奥运会的志愿服务工作,营造“志愿北京”的社会氛围。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二条(四)
 
490、“人文奥运”的实施分为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5年1月―2005年12月,广泛动员、重点实施阶段。
第二阶段:2006年1月―2007年12月,深入推进、全面落实阶段。
第三阶段:2008年1月―2008年8月,巩固提高、展示成果阶段。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三条
 
491、怎样通过法律来保障“人文奥运”的顺利实施?
要认真落实《北京市依法治市工作规划》,要制定法规宣传教育计划并认真落实,在“四五”普法规划中增加《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若干规定》、《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及有关社会公共秩序等法规内容,广泛宣传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有效保护奥林匹克标志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要把人文奥运行动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指标纳入到“十一五”规划中,确保落实完成。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广开渠道,筹集资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人文奥运,投资建设人文奥运。同时各级政府也要根据需要,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参考法条《人文奥运行动计划实施意见》第四条
 
492、2008年奥运会赞助的销售原则是什么?销售方式有又哪些?
  2008年奥运会赞助的销售,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原则,根据行业的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销售方式:
  (1)公开销售: 公告销售通知或公开征集企业赞助意向。
  (2)定向销售: 向具备技术条件的企业发出征集赞助邀请。
  (3)个案销售: 直接与符合技术条件的企业进行销售洽谈。
参考法条:《2008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第一部分  第四条(一)
 
493、“奥运会特许经营”是什么?“奥运会特许计划”又是什么?
“奥运会特许经营”是指奥组委授权合格企业生产或销售带有奥组委标志、吉祥物等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产品。为享有这一权利,特许企业将向奥组委交纳一定的特许权费,以此对奥运会做出贡献。
“奥运会特许计划”旨在推广奥林匹克理念和奥运品牌,为公众提供接触奥运的机会,激发奥运热情。历届传统的特许产品有纪念章、T-恤衫、棒球帽等具有庆祝和纪念意义的产品。如今的特许经营计划已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设计统一、品种丰富、品质优秀的商品计划,更好地宣传和推广奥运会的整体形象。
参考法条:《2008奥运市场开发计划启动书》第二部分  第一条
 
494、奥林匹克精神是什么?
奥林匹克精神就是相互了解、友谊、团结和公平竞争的精神。
首先,奥林匹克运动是国际性的运动, 来自各国的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官员以及观众,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族的和文化的差异,又常常由于各国间在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冲突而强化。奥林匹克精神强调相互了解、友谊和团结,就是要形成一种精神氛围,在这种精神氛围下,人们才可以以世界公民的博大胸怀,去认识和理解自己民族以外的事物,学会尊敬其他民族,虚心地吸取其他文化的优秀成分,不断丰富自己,从而使奥林匹克运动所提倡的国际交流真正得以实现。
其次,奥林匹克运动以竞技运动为其主要活动内容,竞技运动最本质的特征就是比赛与对抗。竞技体育的教育功能和文化娱乐功能的基本前提应是公平竞争,只有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竞争才有意义,各国运动员才能保持和加强团结、友谊的关系,奥林匹克运动才能实现它的神圣目标。
所以说,奥林匹克精神更多的是强调对文化差异的容忍和理解以及对竞技运动的公平与公正。
 
495、奥林匹克格言是什么?
奥林匹克格言(Olympic Motto)亦称奥林匹克口号——"更快、更高、更强" 。它充分表达了奥林匹克运动所倡导的不断进取、永不满足的奋斗精神。它不仅表示在竞技运动中要不畏强手,敢于斗争, 敢于胜利, 而且鼓励人们在自己的生活和工作中不甘于平庸, 要朝气蓬勃, 永远进取,超越自我 , 将自己的潜能发挥到极限。
这六个字于1920年被国际奥委会正式确认为奥林匹克格言,并在安特卫普奥运会上首次使用。此后, 国际奥委会的各种出版物上均印有其拉丁语的 "Citius,Altius,Fortius"字样。
 
496、什么是奥运会徽 ?
奥运会会徽是一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徽记,亦称奥运会会标。历届现代奥运会(包括冬季奥运会)的组委会都要为所举办的奥运会设计会徽。会徽的图样不仅要体现奥林匹克精神,而且还要反映出东道国和奥运会主办城市的特征。
为保证奥运会会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奥林匹克宪章》的保护,未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和为商业服务。
 
497、售房许可证上一般有哪些内容?
①建设项目名称、坐落、结构、批准立项单位和文号。②建设项目的使用性质和规模(占地面积、建筑面积)。③拟外销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幢、号。④工程进度和交付使用时间等情况。
参考法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498、  买房时要看的“五证”是什么?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参考法条:《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  第六条 
 
499、什么是“定金罚则”?
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是其法律性质却不同。定金是履行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如果一方违约,就要适用定金罚则。订金(有的叫认购金或者预付款)是购房人担心看中的房子买不到而预先交的订钱,实际上是在一定期限内的优先购买权,它不是合同的担保形式。
参考法条:《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500事实婚姻是什么?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即使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也会承认他们的婚姻关系,与合法的正式婚姻没有任何区别。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只有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才会被认定为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是普通的未婚同居关系。
 
参考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